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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护具不利于犬散热,这会影响导盲犬工作时的专注状态,反而会更不安全。”中国导盲犬大连培训基地工作人员梁佳说,导盲犬没有伤人的先例,虽然结束专业培训后,他们会配发嘴罩,但大多是为了配合安检暂时使用。长时间佩戴,不利于导盲犬专业工作。
要不要给导盲犬戴嘴罩,成为摆在双方面前一个不易调和的矛盾。
事实上,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实施当日,陈燕曾经带着珍妮专门体验了这一新规带来的便利。
她清楚地记得,当日,北京地铁5号线天通苑站安排工作人员带领陈燕和珍妮从“绿色通道”进站,珍妮顺利找到残疾人专用车厢。随后,陈燕随珍妮换乘地铁2号线抵达北京站。
“那次体验,我也没有给我的导盲犬佩戴嘴罩。现在再看这条规定,我并不能理解。”陈燕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条例这样规定,也有可以理解之处,既然允许让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那就不仅要保障残疾人的安全,也要保障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
“我认为,应当允许导盲犬进入地铁,因为这是残疾人的辅助性工具。但也要明确,导盲犬必须佩戴护具和显著的标志,从而区分开流浪犬或者其他的宠物。”乔新生说。
给残疾人更多人文关怀
受困于出行不便的陈燕,曾经下过一番功夫钻研法律,她了解到,关于导盲犬的使用,我国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此外,一些地方在保障残疾人的立法中也作出了规定。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明确,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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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但是,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却没有说明。同时,如果有人违反规定阻止导盲犬进入,如何惩罚,也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法律应当对‘有关规定’作出明确,从而更具可操作性。而且,关于导盲犬是否必须戴嘴罩等问题,立法时应当听取专家等多方面意见,使得法律的制定更为合理。”陈燕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也作了一番研究。
如何在保障残疾人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间实现平衡,成为立法时要考虑的关键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立法本质上是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过程,对于立法者而言,重要的不是简单采取哪一种观点、哪一种意见,而是要遵守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科学分析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价值衡量和利益判断。
“关于导盲犬是否应戴护具,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追求完全一致的意见在立法活动中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确定的是,遵守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为立法活动吸纳多元意见提供制度管道,这也是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机制。”林华说。
在王雷看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涉及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具体体现。这两种公共利益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可以兼容共生,立法应该寻找对这两种利益的平衡兼顾之道。
王雷认为,残疾人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具体体现,立法应给予残疾人特殊、优先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视力残障者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携带佩戴导盲鞍的导盲犬进站乘车。至于进站乘车时是否须给导盲犬佩戴防止伤人的护具,这就要结合视力残障者的日常生活便利、导盲犬的正常工作需要和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来综合判断,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王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