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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通告: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剧毒化学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时间:2019年4月20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
(二)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三)禁止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一)限制通行时间:2019年4月20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
(二)限制通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经批准通行的,每日7时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已经驶入的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禁止在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限制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三、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须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申领通行证方式:登录“青岛公安网公安民生警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申领通行证,且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持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