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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女士介绍,去年1月,她和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试用期6个月。去年6月,肖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便申请休产假。休假后不久,肖女士从同事处得知,长沙分站已解散。今年6月12日,肖女士联系上海总公司一人事负责人询问工作安排,却没有得到回应。随后,发现自己被移出工作群,打卡记录和工作邮箱均被删除,而5月工资仍未发放。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肖女士反映的情况,建议走法律程序解决。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是职业女性合法权利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每个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历的特殊时期,是国家给予女职工不可剥夺的一种福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无故辞退女职工是极不公平的,且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该女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如果该被辞退女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