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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小明的父亲王先生以“移动公司未尽核实审查义务”为由,不认可服务收费,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高中生追加95个流量包
3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认为,小明拨打被告客服电话要求恢复上网功能等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王先生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用的诉请缺乏依据,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高中生:短信订购95个流量包
据法院介绍,2012年10月,市民王先生在移动公司网点办理了家庭网套餐服务,自己使用主卡号码,并将3个绑定的副卡号之一交由儿子小明使用。
2016年3月,已上高中的小明在其副卡号码原本套餐内所含有的11GB流量使用完毕后,继续使用上网功能并产生套餐外流量安心包费用500元。紧接着2016年3月17日,因使用流量达到15GB,移动公司按照规则关闭了该号码的上网功能。当日,小明通过该号码致电10086客服询问,客服人员向其告知恢复上网功能后的流量费用标准后,小明随即要求恢复上网功能并提供了父亲王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公司便根据小明的要求恢复了他所使用副卡号的上网功能。
随后,小明依旧在父亲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手机上网,以短信方式订购了95个10元流量加油包,产生了套餐外流量通信费2325.37元。前后产生3月流量费人民币4248.60元、4月流量费1281.20元,总计达5529.8元。
原告:主卡未收到提醒,不认可服务收费
事后,王先生向普陀法院起诉移动公司,要求返还5529.8元通信费。
原告王先生表示,收到话费账单十分震惊,随即拨打移动客服电话查询了解情况,同时对移动公司开通该流量包的流程及操作提出质疑,明确表示不认可该项服务收费。
他认为,在开通该业务过程中,移动公司的客服人员未核实是否为王先生本人,也未拨打主卡电话向其确认,且开通该业务后,王先生使用的主卡或其他副卡也未收到相应的短信提示。
此外,王先生主张还在读高中的小明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明向移动公司申请开通流量包业务而产生高额流量费的行为就,已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王先生表示,他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已向移动公司明确表示了拒绝追认,故该合同自始无效。
同时,王先生还认为移动公司在管理上有重大疏漏,仅凭副卡使用人的电话申请,未核实其身份,擅自开通产生高额话费的通信服务,存在过错。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客服人员已按照业务规则对来电人员履行了询问和告知义务,在小明报出其父亲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之后,客服人员应其要求作出服务是合理并符合业务规则的。且小明年近17岁,应当对增加流量包及使用4G流量会产生费用有明确的认知及处分能力,并不需要其监护人作出追认。王先生将手机交给其未成年的儿子使用,而未经常监管其手机使用过程存在失职,其不应将之推脱给被告。故移动公司方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移动公司网点办理家庭套餐业务并支付通信费用,移动公司向王先生提供主卡号码及下属三个副卡号码的通信服务,二者之间由此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该案中,主卡号码及副卡号码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因此王先生才是接受电信服务的主体,即合同相对方。王先生将副卡号码交由其儿子小明使用,属于对该号码自行处理的行为,小明与移动公司之间并不因此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况且,2016年3月小明已近17岁,其拨打被告客服电话要求恢复上网功能等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无须征得作为法定代理人王先生的同意。涉案号码属于家庭套餐,副卡由家人使用符合通常情况,在小明使用本机号码拨打客服电话,并正确提供注册登记的号码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移动公司依其申请为该号码恢复上网功能并不存在过错。小明作为在校学生,高频度使用手机上网,作为父亲理应有所察觉,望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引导其健康成长。
2017年2月16日,普陀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移动公司退还电信服务费用的诉请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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